同是醉驾工勤人员被开副局长记大过?
9月21日,“清风安阳”公众号公布了一篇题为《酒驾醉驾追责无例外 党纪国法一视同仁》的文章。文中提及了9月10日河南安阳市纪委监委公开的两起醉驾案例,迅速引起了公众关注。汤阴县任固镇政府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与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副大队长范晓东,两人均因醉驾被查,但处理结果迥异:马六甲被判拘役两个月并遭开除公职;范晓东则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及政务记大过处分。
这种差异引人深思。文章详细说明了四点关键因素:
首先,两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马六甲的检测结果为195.34毫克/100毫升,远超范晓东的108毫克/100毫升。虽然都达到了醉驾标准,但范晓东的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
其次,两人的行为表现各异。马六甲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增加了从重情节;相反,范晓东配合执法,未抗拒且态度良好,构成从轻处理的理由。
再者,法律后果上的区别。马六甲的案件不具备不予立案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最终被判处实刑。而范晓东的情况,因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决定撤案并施以行政处罚。
最后,处分依据的差别。马六甲作为非党员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被开除。范晓东身为党员及参公人员,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约束,鉴于其具体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错态度,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两起案例虽同为醉驾,但因涉及人员身份、酒精含量、行为表现及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