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医疗事故需要哪些条件
认定 医疗事故 需要以下条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 人身损害 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客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 医疗过失 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罪立案条件
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 医疗事故 案(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 立案 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 擅离职守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