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骗购外汇罪(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买外汇是非法经营罪吗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国家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且国家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外国货币流入国内。许多人从其中看到有赚钱的方法,就非常经常外汇牟利。对此,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买外汇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买外汇是非法经营罪吗      是的。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起刑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买外汇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非法经营外汇的立案标准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因这是扰乱社会金融秩序。非法经营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量罪处罚。

逃汇罪

什么是骗购外汇罪(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并且转移数额较大的行为。换言之,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当收归国家或应当调回境内的外汇隐匿不报,私自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境外,涉及金额较大的行为。

逃汇罪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在1998年《刑法》修正后修改了本罪主体范围并新增加重情形,后未经修改延续至今。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逃汇罪

1997年《刑法》第190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改逃汇罪主体范围并新增加重处罚情形

1997年《刑法》第190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逃汇罪作出了修改,将逃税罪的主体范围扩展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同时新增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逃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后《刑法》各修正案均未变更逃汇罪的有关规定。

本罪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较为特殊,而且仅在行为人逃汇是出于主观故意时,才认定为是犯罪。

(一)行为主体

《刑法》规定逃汇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公民个人不构成逃汇罪。

单位犯本款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为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汇收支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两种,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扭自存放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三)行为方式

1、行为类型

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行为。

所谓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

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刑法中关于逃汇罪的规定,只列举了两种表现方式: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本条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本条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未经批准,将境内外汇非法地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规范付汇行为方面作了一系列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办理兑付汇业务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防止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同时也防止某些单位将外汇非法转移境外进行走私、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

本罪同时要求逃汇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规定,逃汇行为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才能被立案追诉。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逃汇,而故意实施该行为。本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最新量刑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什么叫骗汇 套汇 逃汇

骗汇 套汇 逃汇 有什么区别
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套汇是指利用不同市场的汇率差异,在汇率低的市场大量买进,同时在汇率高的市场卖出,利用贱买贵卖,套取投机利润的活动。就方式而言,分为两角套汇、三角套汇和时间套汇。
如何区分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两者均属于行政犯、数额犯,存在诸多相似构成特征:主观上均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均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均以外汇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区别亦较为明显:其一,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骗购外汇罪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逃汇罪则表现为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银行,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二,犯罪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为非纯正单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逃汇罪则属于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构成。
骗购外汇罪与套汇业务及一般骗购外汇行为的区分:从外汇经营方式看, 符合规则的套汇是正当国际金融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合法套汇行为。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机构、个人需要外汇应由外汇专业银行售付;反之,通过间接关系越过外汇专业银行,以人民币或货物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应由国家收入的外汇即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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