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规范介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同时废止。(相关阅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最新版)
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9)相关服务(10)附表十部分内容。
其中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
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9)相关服务(10)附表十部分内容。
其中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
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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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哪些?
工程建设招投标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办理入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登记、投标报名;
3、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4、负责核算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场租费等费用;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好交易资料的档案管理;
6、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
7、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招投标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办理入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登记、投标报名;
3、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4、负责核算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场租费等费用;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好交易资料的档案管理;
6、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
7、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宣传贯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办理入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登记、投标报名;
3、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4、负责核算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场租费等费用;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好交易资料的档案管理;
6、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
7、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招投标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办理入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登记、投标报名;
3、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4、负责核算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场租费等费用;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好交易资料的档案管理;
6、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
7、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