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求答案
美国一家公司在1993年1月25日向我国一家外贸公司发出一个要约,以每台500美元出售500台家用电脑,要约规定我外贸公司有10天时间用来承诺。我外贸公司与2月5日才收到信,并在2月8日发出承诺的电报。美方公司拒绝出售这批电脑,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10天期限已到,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无效,超出要约有效期的承诺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我外贸公司却认为合同已有效成立,对方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否则应赔偿损失。rnrn究竟哪种意见是对的?阐述理由。rn拜托各位才子才女们了,谢谢^_^承诺无效,合同未成立,美方的观点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美方的要约是以信件的方式发出的,根据条约从1993年1月25日即开始计算承诺期限,2月8日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中方做出了逾期承诺,美方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没有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无效,合同没有成立。所以,美方观点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美方的要约是以信件的方式发出的,根据条约从1993年1月25日即开始计算承诺期限,2月8日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中方做出了逾期承诺,美方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没有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无效,合同没有成立。所以,美方观点正确。
需承诺在网期一个月什么意思
在网1个月的意思是连续在网1个月,即连续1个月都是正常在网状态,不停机销号不转网,中间未出现销户离网的情况。承诺期限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所谓“有效期间”,一般是指:(1)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均为有效期间;(2)要约未定有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返时间和当事人考虑所必须的时间)内即为有效期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