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同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原则:
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
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
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第三人虽未起诉,但也同样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方能构成涉外诉讼,这也是涉外行政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关于,当事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这三个地区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他们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办理。
拓展资料: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特点:
(1)原_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包括没有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外国组织指外国的企业和团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属外国组织。
(2)被告必须为中国的行政机关。以外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属中国的涉外行政诉讼。
(3)诉讼标的必须是中国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4)涉外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案件属于中国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包括包括哪些

什么是行政诉讼同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原则通常分为两类:

1)共有原则,即与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同时共有的原则。

2)民事诉讼法本身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主要有: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限制任何当事人的权利或赋予其特权。

2、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商,可以促使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准则。

3、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同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一国法院对在其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给予限制的,我国的法院也可以对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同样限制。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相互反驳及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二)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的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呈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对案件审理裁判的制度(合议制)。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法院其他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审判活动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的程序外,原则上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的制度法律

两审终审的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哪些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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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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