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三种模式?
法人股协议转让模式:即通过上市公司(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法人股股权的有偿转移,达到并购公司买壳上市的目的,在操作中通常采取法人股标购和法人股协议转让的模式。 并购流通股模式:通过深沪证券二级市场来实现,通过提高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的股票达到控股比例,即可实现实“壳”上市的目的。新出台的(证券法)虽对二级市场并购的条件有所放宽,但由于操作成本相对较高,一般公司仍难以承受。
混合模式:即在实际买壳上市操作中,上述两种模式的综合运用。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法人股协议转让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一种与二级市场并购相对应的方式,指在二级市场以外,由双方订立一个转让协议,制订一个转让指导价,进行法人股转让,从而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在我国现行法规及贸本市场建设条件下,该方式并购对象样本大、成本低,而且整个并购活动可以一次性完成,避免节外生枝,因而并购效果和成功率都会大大提高。
并购的基本程序
1、对目标企业(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的审慎调查:如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及股权或资产状况,如股权所茗者(风险投资人)附设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或资产所有者(风险主业)附设的担保物权(资产抵押)及司法限制权力(则法院对上述股权或资产的查封)等等;
2、对目标企业(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进行资产评估;
3、对目标企业(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4、确定并购的价格;
5.有关并购协议(产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的起草及签署;
6、办理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手续;
并购律师的角色和作用
在一个风险资本退出安排项目中,作为并购方律师的任务是:使并购方的并购方案合法化,并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处理战略性法律事务,如市场开发、长期投资、合营合作等。协助处理预防性法律事务,如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监督劳动人事监督、投资风险监督和授权委托制度监督等”。
混合模式:即在实际买壳上市操作中,上述两种模式的综合运用。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法人股协议转让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一种与二级市场并购相对应的方式,指在二级市场以外,由双方订立一个转让协议,制订一个转让指导价,进行法人股转让,从而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在我国现行法规及贸本市场建设条件下,该方式并购对象样本大、成本低,而且整个并购活动可以一次性完成,避免节外生枝,因而并购效果和成功率都会大大提高。
并购的基本程序
1、对目标企业(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的审慎调查:如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及股权或资产状况,如股权所茗者(风险投资人)附设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或资产所有者(风险主业)附设的担保物权(资产抵押)及司法限制权力(则法院对上述股权或资产的查封)等等;
2、对目标企业(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进行资产评估;
3、对目标企业(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人)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4、确定并购的价格;
5.有关并购协议(产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的起草及签署;
6、办理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手续;
并购律师的角色和作用
在一个风险资本退出安排项目中,作为并购方律师的任务是:使并购方的并购方案合法化,并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处理战略性法律事务,如市场开发、长期投资、合营合作等。协助处理预防性法律事务,如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监督劳动人事监督、投资风险监督和授权委托制度监督等”。
企业并购有哪些模式?
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
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与无形)、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然后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
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因为目标公司一旦移交给并购方,这些债务就会成为并购方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证明是有一大笔债务要由兼并方承担,那兼并方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偿失。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
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许可、商号、商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诀窍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经由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形式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续存下去,经营下去,也可以在其认为缺少必要的资产并了结了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不必或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即刻解散。无论目标公司是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
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与无形)、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然后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
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因为目标公司一旦移交给并购方,这些债务就会成为并购方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证明是有一大笔债务要由兼并方承担,那兼并方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偿失。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
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许可、商号、商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诀窍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经由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形式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续存下去,经营下去,也可以在其认为缺少必要的资产并了结了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不必或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即刻解散。无论目标公司是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