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资格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委托人的资格具体表现在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委托人未被宣告破产约当产量比例法适用于什么的产品。
委托人简介:
委托人是指将自己权利授权委托给他人并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委托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撤销委托,并且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并且无须得到受托人的同意,但是在解除委托合同时仍需要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受托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仔敏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隐戚薯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委托人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
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2、对委托人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7)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及责任有: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义务有: 1、按指示处理事务; 2、亲自处理; 3、报告义务; 4、转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止 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二、信托关系的规定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制中,我国的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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