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税常见问题(关于工资税收问题)

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实际工资对不上?

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实发工资对不上?4种情形告知你真相!

工资税常见问题(关于工资税收问题)

情形一:扣缴义务人申报出错

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是员工任职受雇单位,除非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工资发放和个税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有意或无意的对员工工资申报错误,就会出现个税对应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

情形二:企业少报员工工资,以便员工少交个税

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工资就会低于员工实发工资,但是这样处理风险很大,因为现在针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而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两个税种一比对,很容易被追查。

情形三:补贴、津贴等的存在造成个税工资和实发工资本身就不同

企业有时候会发放一些补贴、津贴等,这些有的是需要交税的,有的是不需要交税。

比较常见的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形:

1、员工收到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会单位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而领取的误餐费;

2、员工出差期间发生餐费,在标准内领取的差旅费补贴;

3、员工使用公司购买的手机,进行业务活动,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也是直接开给公司;或某些地区规定的通讯补贴标准范围内的,不需要扣缴个税;

4、当地规定的交通补贴范围内的,不需要缴纳个税。

比较常见的需要交个税的情形:

1、超过当地标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需要扣缴个税;

2、住房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补贴津贴是需要扣缴个税;

3、过年过节发放的实物、购物卡等需要扣缴个税;

4、组织员工免费外出旅游等发生的各种费用,需要扣缴个税。

所以,由于有可以不缴纳个税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也存在某些实物奖励需要缴纳个税,而并没有计入实发工资的情况,所以本质可能出现两者不一致。

情形四:个税申报延迟于实际工资归属期

个税申报是在实际发放月份,并不是会计计提当月就要进行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员工实际取得工资,才有纳税义务。比如企业是当月计提工资,下月发放并进行纳税申报,那么2月份申报个税工资以及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实际是员工1月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如果在对照两个工资数额的时候,拿工资单上注明的1月份的实际工资(实际是2月份取得)和1月份的个税工资进行对比,这就错了,因为1月份的个税工资实际对应的是上年12月份的实发工资;和工资单上1月份的实发工资对应的应该是2月份个税工资。站在全年来看,个税一年工资实际是上年12月份到本年11月份对应的工资单上的实发工资。

由于以上多个原因交互存在,很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对应工资和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

说到税务,除了个人以外,可以说这也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考虑的大问题,连马云、刘强东也在其中,不然怎么会有马云没有薪水,而刘强东的年薪只有一块钱这样的事情出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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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避税,你可能会问:“交税是不行推脱的责任,怎样又要说合理避税了?”“避税不是违法犯罪的事么?我们怎样能做?”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辩证看待。避税和逃税不同,避税是在合理的方式下,减少税务支出,而逃税是在有必要交税的项目上不交税。

合法避税指的是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正常的合法活动。合理避税也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多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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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多少需要交税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多少要交个税: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超过35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三、个税常见问题: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执行。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关于工资税收问题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劳动者的工资如果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5000元以上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工资税。一、工资税怎么算工资税计算方法:1、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3、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4、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6、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7、如工资6000元左右,计算方法如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000-3500)*10%-105=145。应该扣145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二、工资税怎么算的误区工资税怎么算之误区一: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某公司的员工小李当月工资是1万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9000元,教程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9000×20%,也就是18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1800元,合计为36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这三倍的计算话就是12000元,因此缴纳基数9000元未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小李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是这样计算的,公积金扣除限额等于上一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再乘以12,结果就是1440元,实际缴纳为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360元。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就是1万减掉1800,再加上360×2,减掉3500等于5420元。可是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公式应该是公积金可以扣除的金额等于9000,乘以12%,结果为1080元,实际缴纳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720元。小李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10000减掉1800,再加上720×2,再减掉3500等于6140元。工资税怎么算之误区二:忘记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调整财务部门的实际工作当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都是用工资减去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后的余额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公司为个人缴纳公积金超限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非常的陌生,常常也会忘记这一部分的调整。根据这个例子,不可扣除的金额为720元,这只是个人的部分,还有单位部分720元也要计算,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1800元,只能扣除1080元,也要调整720元。三、年终奖要扣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大家以后计算工资税就可以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去计算,注意避免上述内容提到的计算误区。

法律客观:

工资税,关于实习期与试用期的问题问:我毕业的时候和某公司签定协议,协议书上说毕业后实习期6个月,实习起满后签定3年的合同,并没有说明对我们的实习有一个考核。2001年1月份,实习期满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说我实习不合格,不予录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觉得很委屈。但是人单势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违约,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答: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通常都设定实习期,实习期一般为一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合同时间长短,可以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考核条件应当明确告之员工),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时间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对符合规定的,还应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其他详细情况请详查条例规定"。以上就是工资税常见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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