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有哪些法律责任(股东抽逃资金的后果)

抽逃出资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 公司法 》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 公司章程 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 侵权 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 债权人 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 营业执照 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抽逃出资是违法的,如果出资人有抽逃出资行为的,需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构成抽逃出资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抽逃资金有哪些法律责任(股东抽逃资金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资金罪定罪量刑

抽逃资金罪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虚报利润、虚构费用等手段,将企业或个人的资金转移或者隐匿,以达到逃税或逃避债务的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抽逃资金罪是一种经济犯罪,属于刑法中的贪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抽逃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抽逃资金数额越大、犯罪手段越恶劣、犯罪情节越严重,量刑就越重。
一般情况下,抽逃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抽逃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万元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抽逃资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比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是否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总之,抽逃资金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进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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