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简述因果关联的推断标准

因果关联的推断标准有8个,其中关联的时间顺序是必须满足的;关联的强度,关联的可重复性,剂量反应关系及实验证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他标准可作为判断病因时的参考。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关联的时序性,指因与果出现的时间顺序,有因才有果,作为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这在病因判断中是唯一要求必备的条件。(暴露因素与疾病发生的时间顺序,在前瞻性队列研究中容易判断,但在病例对照研究或横断面研究中则常常难以断定)。

2,关联的强度,指疾病与暴露因素之间关联程度的大小,常用OR或RR值来描述。在除外偏倚和随机误差的条件下,关联的强度可作为判别因果关系和建立病因假说的依据,关联强度越大存在因果关联的可能性也越大。

3,关联的可重复性,指某因素与某疾病的关联在不同研究背景下、不同研究者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约可获得一致性的结论。重复出现的次数越多,因果推断越有说服力。

4,关联的特异性,指某因素只能引起某种特定的疾病,也就是说某种疾病的发生必须有某种因素的暴露才会出现。从传染病的病因研究角度来看,常可确立某病原微生物与某疾病之间的特异性因果关联。而从慢性非传染病角度来讲,大多情况下不易确立某因素与某疾病间的特异性。

5,剂量-反应关系,指某因素暴露的剂量、时间与某种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的一种阶梯曲线,即暴露剂量越大、时间越长则疾病发生的概率也越大。

6,生物学合理性,指能从生物学发病机制上建立因果关联的合理性,即所观察到的因果关联可以用已知的生物学知识加以合理解释。

7,关联的一致性,指某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联与该病已知的自然史和生物学原理相一致。

8,实验证据,指用实验方法证实去除可疑病因可引起某疾病发生频率的下降或消灭,则表明该因果关联存在终止效应,其作为因果关联的判定标准论证强度很高。实验证据可来自人群现场试验,也可来自临床试验或基础医学实验。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复杂的,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并不一定要求8条标准全部满足。但满足的条件越多,则其因果关联成立的可能性越大,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小。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因果还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个现象(果)之间的关系。对某个结果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都是该结果的一个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响结果的因素,也即无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时又称中介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因果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因果关联。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果关系

关联关系类型有哪些

  这是一个经济类名词,有关的解释如下:
  一、有关关联关系的解释: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关类型:‘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认定关联公司的标准

法律分析: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1、对对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和达到25%以上;

2、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

3、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委派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份超过25%;2、两家企业都被第三方企业占有25%以上的股份,则这三家企业互为关联企业;3、一方向另一方借的资金超过自己的总资本50%以上,或一方企业借贷金额有十分之一以上是另一家企业做担保的等等。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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