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程序办理规定
一、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立案,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程序。在行政案件立案时,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
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如勘验、检查、鉴定、询问等,以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行政案件的听证
行政案件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为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进行公开的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权利义务。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出席并作出书面陈述或口头陈述。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将笔录送交当事人。
四、行政案件的裁决或决定
行政案件的裁决或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裁决或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裁决或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或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是:
1、行政案件办理时限一般是90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2、行政处罚一方面来讲,是指行政单位或是其他行政个人,对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没有造成犯罪的相关人,给他们的行政制裁。这里要注意还没有造成犯罪的和已经犯罪的,一个是行政制裁,一个是刑事制裁。当然也包括一些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程序办理规定是保障行政法律关系公正、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和裁决或决定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程序的程序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程序作不同的分类。认识行政程序的分类及其内容,有助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内部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国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报告审批程序、公文处理程序、规章备案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2.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3.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例如,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之后才能作出,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意定行政程序,或称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分为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举行的听证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规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决定产生之前进行的行政检查、调查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听证程序等。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1天法定期限。它不会构成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直接影响,因而不会影响处于该程序中的实体行为的效力。
6.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发动及终结是否以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引起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也相应地存在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主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行政程序。依申请行政程序则是指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终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主动行政程序,而不受类似于诉讼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机关施行调查事实的程序不受当事人主张或声明的限制。依申请行政程序多适用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属于少数情形,如行政许可程序即属依申请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根据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听证制度、会议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以及备案制度等成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执法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必须设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方公断人的身份,依法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由于行政司法行为是解决行政争议、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强调公平、公正应当是行政司法程序设置的最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