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的条件(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

简述代位权及行使条件

简述代位权及行使条件如下:

税收代位权的条件(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它的行使不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它的行使不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诉讼方式,债权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这项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次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履行。

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解除合同产生的债权等。

四、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诉讼方式,债权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这项权利。具体程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什么是代位权?并举例说明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2、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

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扩展资料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1、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位权

税务机关代位权如何行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代位权是什么

纳税担保人代位权是指纳税担保人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取代了该纳税人的地位,行使其各项权利,直至该纳税人的地位,行使其各项权利,直至该纳税人偿还其纳税担保人代为缴纳的税款。纳税担保人代位权的确立可以保障纳税担保人及纳税人的合法性。该代位权是由民法中债的担保有关法律规范转化而来的。
作为纳税担保人也是需要条件的,纳税担保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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