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怎样证明信用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提供信用卡消费清单,证明信用卡消费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了,是一方自己挥霍了就可以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怎样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怎样不认为是 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 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 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 非法经营 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三)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 债务清偿 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 赡养 义务的老人支付 赡养费 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 购房 ,婚后房屋由双方共 同居 住且为 夫妻共同财产 ,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 个人债务 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二、 夫妻债务 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 结婚 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 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因此,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 债权债务 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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