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法律如何规定(高利贷触犯什么法律)

高利转贷要如何量刑

放高利贷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被量刑;但如果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放高利贷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被量刑;但如果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1、刑法中没有高利贷罪的,如果进行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就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法律如何规定(高利贷触犯什么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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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刑法多少条

法律主观:

高利转贷罪的 构成条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维持金融市场秩序,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高利转贷罪,原条款保留至今,未作修改。

(一)1997年《刑法》设立高利转贷罪

1979年《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通过担保、信用获得银行贷款后,再以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借贷给他人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一)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行为对象

高利转贷罪的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三)行为内容

高利转贷罪的行为内容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积累和分配的货币资金,本罪的信贷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高利转贷”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其中“高利”是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四)责任要素

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凡是以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一)区分贷款目的

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二)贷款与自有流动资金

单位套取银行贷款后又将资金高利借贷给其他人的,如果借贷给他人的资金并未超过其贷款前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如果高利借贷给他人的资金有一部分超出了贷款前的自有流动资金,即只是将部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的,只能就该部分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行为人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三)本罪与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有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驱使下,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将数额较大的信贷资金发放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行为内容不同。高利转贷罪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套取,二是高利转贷,而贷款诈骗罪只要求以某种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行为主体不同,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高利转贷罪的实施主体,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实施主体,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贷款诈骗罪普遍是将其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犯罪目的不同,高利转贷罪的目的的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而转贷牟利,但在贷款诈骗罪当中,行为人目的只是单纯的非法占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套取的信贷资金具有还款的意图,行为人只是要不法使用信贷资金而非不法占有,但是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一开始就只有非法占有而不具有还款意图。

(四)本罪与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的经济证明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使金融机构产生严重损失结果或者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骗取贷款罪,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侵犯法益不同,本罪主要保护的是国家的的利率制度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制度。骗取贷款罪保护的重点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权,即贷款专用制度;行为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一般采取先套取后高利转贷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的具体方式比较多样,而骗取贷款罪主要是欺骗具体方式比较多样,且骗取贷款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其它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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