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背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票据 质押 背书注意事项 质押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 债务 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 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 汇票 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 诉讼 等。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 质押贷款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二、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 债务人 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票据质押背书的主要内容。票据的质押背书是保护出质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力保障,保护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我国的法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针对的情况不同,其效力也略有差别。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和质押背书有关的知识,可以咨询专业的 律师 。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需要注意什么?
转账支票由单位签发,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可以按规定向其他债权人进行背书转让。关于转账支票背书盖章注意事项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转账支票填写出票、收款单位收票的具体程序。在转账支票上,收款人一栏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并正面加盖出票人(付款单位)预留银行章。收款人也可以为个人。收款单位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什么情况下进行转账支票背书?
在单位或个人需要转让票据权利时,往往需要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背书人)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被背书人)行使,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时,必须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换成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在票据凭证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有以下注意事项:
1、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3、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1、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3、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