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驴打滚”,法律术语称为复利。复利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四哥有法说”模拟一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滚利”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张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一张,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到期后,曹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滚利”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在农历5月至6月还款20000.00元,年底还款30000元,2019年农历5月至6月还款30000元,年底还款20000元,未按时付清,按3%计息。

这次逾期后,李四无法联系上张三曹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对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确认: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计算之日)期间的利息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将利息36213.70元计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三支付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张三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滚利”,但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利滚利”,这是为什么?要想搞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再熟悉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1、“利滚利”中出现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经过双方协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2、“转条”与“借条”两者区别。

首先,“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转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

其次,“借条”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转条”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

最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1、法律认可“利滚利”产生的“转条”。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许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最后产生的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十万元的借条,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属于“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但这个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证据问题。

从以上解说大家明白了,“利滚利”产生的借条与最初书写的借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出借人为了谋取高利,会说“转条”是原始借条,而借款人就需要举证借条是“转条”。如果这种借贷关系有见证人或者其它证据进行证明,还好说。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是“转条”,虽说在法庭上可适用举证倒置,但也会不利借款人。所以说,官司打的是“证据”。

结束语:

民间借贷比较方便、快捷,但产生的“利滚利”也是很吓人的,这也是让一些人陷入“校园贷”“网贷”“学生贷”等借贷陷阱不能自拔的祸根所在。在此奉劝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贷!

借贷的风险

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2019年以来,海东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5999件,审结547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18%。据介绍,此类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民营企业涉足民间借贷突出,“高利贷”案件频发,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问题突出,网络平台借贷等新型案件不断出现。
针对这些情况,海东法院秉承“保障民生财产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积极顺应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新变化、新规定,结合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评价引导功能,为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期选取本院审理的几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采用案例解读的方式,提醒广大市民借贷有风险,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偿还三方贷款申请
仅凭借条的证据是不够的。
2019年7月,马甲向马乙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兵此前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马兵直接转账10万元给马甲,并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款期。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益晶多次索要无果,遂将马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义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条,但借条是孤立的凭证,不能证明马甲有向马义借款的意愿、双方均同意借款、被告已收到该款项。而且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因此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驳回马毅的诉讼请求。
海东中院民一庭庭长王新宇表示,本案当事人马毅败诉,说明当前民间借贷人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交易的法律手续不全,借贷行为隐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实践中,出借人提起诉讼时,往往只是依据借据或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比如借款人辩解借款已经偿还,或者辩解转让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或者双方的其他债务,这时候就可能产生举证责任,而不是简单的依据借条、收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王新宇提醒,当事人应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保存,尽可能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如果诉讼中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据,并不代表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
恋爱期间转账百万。
其实贷款是分手还的。
超和岳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邹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岳某高达112万余元。此后,岳某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
双方发生矛盾后,邹多次到岳家索要欠款。岳最后出具了借条,但称自己与邹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没有借钱的意思。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偿还借款45万余元
王新宇介绍,恋爱期间,由于表达感情的需要,双方很容易做出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支付目的、借贷约定等方面综合判断。小额支付大多是一般的礼物。当爱情关系终止时,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但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给付,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不能结婚时,赠与人的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赠与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另外,一方给另一方现金,如果双方在付款时明确约定借款,或者分手后,双方按照借款关系进行结算,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贷款利息的预扣
本金应按实际金额支付。
朱某和苏某是朋友。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8.5万元。同日,朱某通过青海农商银行实际转账给苏41.5万元,其中8.5万元直接扣作利息。苏某向朱某出具借条50万元,注明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未按时还款。朱某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及利息49638元,共计3796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先后向朱某偿还借款18万元,按照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数额,剩余23.5万元仍未偿还。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了苏某偿还朱某人民币23.5万元,自愿承担利息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在约定的到期日按时偿还本息的调解协议。
王新宇说,这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的行为,也被称为“砍头利息”。“砍头利息”大量存在于民间借贷中,但为我国法律法规所严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朱已提前扣除利息8.5万元,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1.5万元。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贷款本金应认定为人民币415,000元。
明知是非法提供贷款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豆某、吉某系同一乡镇不同村的村民,豆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卖部。2021年1月6日,豆某向法院诉请吉某偿还借款10.8万元。
庭审中,豆某提交借条及照片一张,拟证明吉某在其小卖部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条内容载明:“今借豆某人民币6.3万元整,2018年10月30日还清。若按时不还,违约按每天100元计。”同时该借条载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合计借款10.6万元整,放贷款时一次性还款。10月26日又借了0.2万元,以上共计10.8万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借条上有吉某的签名捺印。
法院查明,吉某曾涉嫌一起赌博案件,根据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认定豆某向吉某出借赌资10.8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从豆某、吉某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会常理及交易习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证明出具借据当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经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所述不符。同时,借条载明时间和内容均条理不清,时间倒置。在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王新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在明知或应知其出借的款项将被用于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该出借行为实则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专门以出借赌资为业的职业放贷人,他们往往以高额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缴出现困难便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对此,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犯罪行为入刑的界定范围,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老胡点评
民间借贷灵活快捷、手续简便,对急需资金支持的人能够起到及时解除燃眉之急的良好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导致纠纷多发、频发,有些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为了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借贷双方首先应当了解并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不搞“砍头息”,不从事“高利贷”,同时,借款人还应当慎重了解借款的用途,坚决杜绝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同时,借贷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协议需要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签字画押。同时,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还应当合法、规范、明确。唯其如此,才能消除隐患,不给纠纷留下空隙。
借款存在风险,人人皆需谨慎。借贷双方只有以诚信为本,民间借贷才能行稳致远,减少纠纷。
胡勇

民法典关于借贷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备等多种原因,民间借贷发展过程出现了高利贷,特别是“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三、借贷无效的情况

      三种常见无效借贷合同      (一)用银行贷款资金出借      亲戚开口借钱,自己以资金不够为由拒绝,亲戚出主意:“|你的信用好可以去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利息我来付,等我资金周转开,再把本金还上,你完全不用担心”      合同无效      案例:甲需要资金,向朋友乙借款,乙听取朋友甲的建议,去银行申请消费贷款8万元,银行放款后,乙把钱借给甲,甲出具欠条,承诺还款期限并载明了借款期内的利息。后甲没有按时还款,乙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乙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他人,合同无效,判决甲返还给乙本金8万元,但对利息不予支持。      (二)职业放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三)出借赌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很容易就民间借贷利益发生冲突。今天康发君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和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个

民间借贷的利息

约定的上限是多少?

主机箱

原告张与被告刘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月息2.2%支付利息。

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归还。告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2%支付利息,直至还款日。

被告辩称,欠原告的贷款本息是真实的,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现在他生意失败,无力履约,要求减免或者不付利息。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2%支付利息的要求过高,应为年息不超过24%。故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还款日止。

个案分析

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在于约定利率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调整。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上限是多少?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也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不超过2分。

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我可以起诉吗?

要求对方付钱?

主机箱

原告罗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刘某因生意周转向罗某借款10万元,并向罗某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2019年10月,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刘辩称,其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支付利息。原告称,借条上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按1.5%支付利息,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可以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个案分析

是的,借据上没有规定利息。我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借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已口头约定并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双方均同意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益,一方主张口头约定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支持。

3.如果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能抵消本金吗?

主机箱

2015年10月,郑某向连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郑向原告出具借条。连某在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8000元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9.2万元。郑某于2017年3月前返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后,在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本息返还等事项均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返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息。但原告借款时提前扣除了8000元利息,故实际借款金额19.2万元应认定为本金,加上已经归还的本金5万元,被告还需归还14.2万元本息。

个案分析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曾经有一个普遍的做法,就是在还贷款的时候会提前扣除两三个月的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砍头利息”。

“斩首利益”应该怎么处理?以前是根据借条上的金额确认为本金,“砍头利息”只算付款。

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实施后,对这一现象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情况下按照借条上记载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如果有“砍头息”的,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为20万元,但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2万元,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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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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