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处罚
法律分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跟故意杀人罪区别不大具有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能为应为而不为,只是学理上行为方式是不作为,量刑上根据犯罪情节处罚。 A没想杀B,把他推入水中在救起在觉得好玩,将B推入水中后,C打电话告诉A,B给他带帽子然后A一气之下不管B,结果B溺亡。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一法律题
孙某是幼儿园老师,2001年3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深度,测得下水道深度约80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人,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过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rn1.孙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若构成犯罪犯什么罪?rn2.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若构成犯罪是什么罪?1.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去履行,以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
孙某作为幼儿园老师,并带着班上同学出外游玩,就有保障班上同学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孙某在法律上负有救助天天的义务。孙某不履行该救助义务,以致天天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孙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2)虽然王某事后参与进来,但他的介入不构成天天死亡的独立原因,也是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介入原因。因为,如此时孙某履行其救助义务,王某即使不救助,天天也不会死亡。所以,王某的介入不中断孙某的不救助行为与天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孙某仍应当对天天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3)孙某客观上有义务救助而不救助而并导致天天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延误抢救造成天天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而有犯罪间接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王某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的职业为工人,且只不过是个路人,没有救助天天的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上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或者类似犯罪,故王某不构成犯罪。
(1)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去履行,以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
孙某作为幼儿园老师,并带着班上同学出外游玩,就有保障班上同学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孙某在法律上负有救助天天的义务。孙某不履行该救助义务,以致天天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孙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2)虽然王某事后参与进来,但他的介入不构成天天死亡的独立原因,也是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介入原因。因为,如此时孙某履行其救助义务,王某即使不救助,天天也不会死亡。所以,王某的介入不中断孙某的不救助行为与天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孙某仍应当对天天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3)孙某客观上有义务救助而不救助而并导致天天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延误抢救造成天天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而有犯罪间接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王某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的职业为工人,且只不过是个路人,没有救助天天的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上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或者类似犯罪,故王某不构成犯罪。
法律对打架不阻拦的人有什么处罚
目前就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而言,所谓不作为犯,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有学者根据该概念给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所谓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阻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客观上能够履行这种义务而故意不履行,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1 〕由该定义可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仅在于客观要件方面,要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如下三个要素:第一,构成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存在阻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阻止被害人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