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一、 债务转移 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 债务承担 理论和《 民法典 》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 债务 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从性质上判断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与特定 债务人 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例如 演出合同 中约定的特定演员的演出,一般不能让他人代替;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债务承担须经 债权人 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转让合同 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专门作了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信誉有关。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二、债务部分转让有何法律风险 由于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合同关系中消失,这种债务的转移形成新的债务关系,因此,在转让债务协议订立之前,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有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说明,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 债务转让 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 债务转让协议 从书面通知债权人时生效。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即是对债务承担的条文表述。 根据此条,债务承担又被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债务转让以后,合同抗辩权也随着转移。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第三人和债权人都需要注意这点。进行债务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比 债权转让 更复杂,操作起来也需要更加谨慎。
什么债权转让时风险会比较大
法律分析:以下债权转让风险会比较大:
一、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债务,这种履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二、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销权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销权而放弃撤销权,该债权还是存在实现可能的。
三、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权利,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四、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
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让与,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由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当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让与已经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设定质押并未转移合同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对设定质押的合同权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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