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担保人)有关责任。
我父亲06年,在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中给别人做了担保(贷款期限1年),到现在(2010)年,只有在04年签过字,期间没有任何签字。到现在贷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我父亲应承担什么责任。求各位大大赐教。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做些什么
1、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
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
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
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1、贷款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担保人对于自己的对外担保应当有一定判断,自己有能力去判断是否可以承担担保的责任,因此金融机构要求贷款担保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贷款担保人年龄要求在18周岁-65周岁之间,如果担保人年龄小于18周岁,那么贷款担保人还没有到法定的就业年龄,没有收入来佐证自己的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年龄大于65周岁,那么担保人已经进入退休状态,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退休金,有限的退休金是无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年龄变大,身体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担保能力。
2、贷款担保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贷款担保人必须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个人,也就要求这个人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万一贷款出现逾期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找到这个人。为了保证担保人的担保意愿,金融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在本地有居住场所,万一贷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居住场所找到担保人,与担保人来协商相应的担保责任。
3、贷款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其实是共同在承担贷款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审核担保人资质的时候对于征信的要求与对借款人的征信要求是一样的。贷款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必须是良好的,而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如果贷款担保人的征信记录较差,那么就会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金融机构就不会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资质。
4、贷款担保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贷款担保人的收入在担保审核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借款人的贷款出现逾期,那么金融机构就会要求贷款担保人对借款人的逾期贷款进行兜底,如果贷款担保人没有较强的还款能力,那么金融机构就不会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别人买房我给担保有什么责任
给别人买房做担保人,买房人不还房贷的,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共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也有所不同。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因此,建议当事人请慎重考虑日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再做决定。最简单的说,别人把你“卖”了之后数着钱出去潇洒了。而您呢,连钱都没有摸到不说,还有义务当个“冤大头”替他人清偿债务,冤不冤?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了解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担保权人是担保合同中的一方,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因此,了解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担保权人的角色。
担保权人的权利
担保权人在担保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包括:
1. 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2. 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用。担保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用,以补偿担保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3. 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担保损失。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担保损失,以补偿担保权人的损失。
担保权人的义务
担保权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中包括:
1. 担保权人有义务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权人有义务提供有效的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
2. 担保权人有义务支付担保损失。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权人有义务支付担保损失,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3. 担保权人有义务支付违约金。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担保权人有义务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担保权人的责任
担保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中包括:
1. 担保权人有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权人有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
2. 担保权人有责任提醒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权人有责任提醒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
3. 担保权人有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权人有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权人有义务支付担保损失。
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保护
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担保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结论
担保权人是担保合同中的一方,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因此,了解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介绍了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担保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担保权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