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罪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是: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意外事件则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 故意和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负刑事责任 的情况。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构成本罪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二是该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我国《刑法》自诞生之初便将过失杀人行为纳入规制范畴,1997年《刑法》将过失杀人的表述修改为过失致人死亡,并对该行为的基准刑作出相应调整,此条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一)1979年《刑法》首次规定本罪
1979年《刑法》第133条规制过失杀人行为,将过失杀人的量刑幅度设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规定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其它过失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1997年《刑法》调整罪名表述与量刑幅度
1997年《刑法》在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1979年《刑法》第133条的表述相比,1997年《刑法》第233条将“过失杀人的”修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并将量刑幅度修改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对情节较轻的,规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保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
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过失使他人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构成本罪。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他人”,不论被害人是中国人、外国人抑或无国籍人,也不论被害人的种族、性别、生理、心理、职业、身份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三)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为使他人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既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的情形,又包括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
(一)其它过失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认定
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护的法益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二者有所不同,故应当认为二者属于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二)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认定
实施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相应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属于抢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按抢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分为一般情形和减轻情节。
(一)一般情形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轻情节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一般应当综合分析犯罪的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犯罪侵害的对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