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永久性转让合同合法吗
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是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和集体组织所有,个人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
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
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私下签订的永久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但要分情况来看待,比如,若你们签订的协议中遵守了土地各项法律法规,且转让方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在同一经济组织内转让,受让方没有宅基地的且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而签订的那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农村个人土地互换协议书怎么写
五年前,甲方与乙方互换了耕地,当时是口头协议,现在甲方要用这块地与宅基地和并建住房,以避免日后起纷争,甲乙双方要补写一份土地互换协议书,请问这份协议书该怎么写?如果不合并建房又该怎么写呢?最好请法律上的专业人士给予帮助!1、换地协议与其它协议都无具体格式要求,但是又有别于其它协议。按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土地(含耕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当事人享有承包经营权和管理使用权;把耕地变更为住宅建筑用地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手续。 2、参考最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综上报述,土地是一个特殊事物,涉及时的用词应慎重,一般涉及交易时都是以出让合用权定性的,如果直接以买卖土地字眼出现的,那被没收或是处罚也活该了。耕地不经依法程序审批和办理准建证就建房的,所建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但是在广大农村,不经审批和办理准建证就建房的人家多了,我也不好说什么,您看着办。 4、一并提交注明事项(注:)。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注:规范用语) 甲方:户主姓名某某,男,身份证号:000000;户主妻子姓名某某,女,身份证号:000000(注:按协议或是合同规则,男女平等,列举清楚防止一方抵赖从而让签订协议无效,对该土地使用权属也有份额的子女也应列上,别怕毛烦就避免大毛烦)。 乙方:同上格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 一、原属甲方承包使用在(某地名)的土地,总面积XXX平方米(权属界限:东、南、西、北面各接抵某某家土地,东西长X米、南北宽X米)。 (注:地形不规则的,能写明东北至西南对角斜长X米、东南至西北对角斜长X米) 二、原属乙方承包使用在(某地名)的土地,写法同上。 三、现甲、乙双方自愿互换,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互换生效;一方如有反悔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某某某、某XX、XXX(加手印)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乙方:某某某、某XX、XXX(加手印)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见证人:某某某、某XX、XXX(加手印)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注:见证人最好为相邻地块的地主,量地时也一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