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律法规(民法典领养孩子规定)

收养法律法规(民法典领养孩子规定)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1、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
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
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三)无子女。但收养孤
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
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
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
养成年人除外。(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
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
允许。(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八)收养人只能
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
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3、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
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
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
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
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
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单身男性领养异性孤儿需要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国内收养程序,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按步骤的办理收养。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收养孩子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的阅读。
二、在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单身男子收养孩子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北京收养孩子条件
●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收养人的法定条件

收养人需要符合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自立,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等法定条件。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需要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 年龄满30周岁且未满60周岁;2.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影响收养的疾病;3. 无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过犯罪记录的; (2)因虐待、遗弃子女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监护资格、被撤销收养资格或者被剥夺父母权利的; (3)多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4. 有固定住所,能够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5. 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具备基本的经济生活能力。此外,申请收养的夫妻双方须共同申请,且应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关系要求。

收养人是否必须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不一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可以是被收养人的亲属,也可以是无亲属关系的人,但不得涉及非法收养、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关于收养人的法定条件的相关解析,希望能为提供帮助。在申请收养前,建议广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并避免出现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 申请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未满六十周岁,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子女已经成年并自立;(二)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三)身体健康。

我国关于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在我国,无论是办理收养登记还是解除收养关系或是其他跟收养有关系的问题,都需要依照我国制定的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来具体办理。那在我国涉及到收养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我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一、被收养人条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四、收养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五、收养的名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六、年龄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七、夫妻共同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八、禁止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九、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十、收养登记落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十一、抚养与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十二、涉外收养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三、保密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做出的具体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人的情况不同,因此一方面得参考收养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需咨询站的专业婚姻律师,律师会通过自己的实务能力给予您专业的法律指导。

中国的领养制度

如果想领养亲戚的孩子,需要哪些证件和注意事项,责任如何担负《详细点》
收养的法律解释: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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