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不给开未婚证明怎么办
如果发现你们当地的民政局已经不给开未婚证明了,那么就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前往民政局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2、记录电话接下来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未婚证明的用途。
3、前往街道办事处。在民政局环节结束之后,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未婚证明,事实上就是俗称的“单身证明”,被广泛用于房贷、办理产权、求职等事项中,不少单位不认结婚证、离婚证,要求群众办事时再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民政部门不给开具未婚证明的话,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辖区的居委会或者是社区办询问是否可以开具,但是因为每个地区政策性规定不同,建议具体打电话询问当地民政局或是居委会。。
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这个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才行,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已经不给开了,自2015年9月 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前往民政局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2、记录电话接下来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未婚证明的用途。
3、前往街道办事处。在民政局环节结束之后,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未婚证明,事实上就是俗称的“单身证明”,被广泛用于房贷、办理产权、求职等事项中,不少单位不认结婚证、离婚证,要求群众办事时再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民政部门不给开具未婚证明的话,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辖区的居委会或者是社区办询问是否可以开具,但是因为每个地区政策性规定不同,建议具体打电话询问当地民政局或是居委会。。
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这个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才行,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已经不给开了,自2015年9月 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单身证明取消了军婚怎么办
社区开具。根据查询公开信息显示,民政局单身证明取消,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镇开单身证明一样都可以。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