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犯罪所得罪退赃退款7千要坐牢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七千元,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判处拘役三到六个月,或者六到九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队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到10000元之间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刑,情节一般的就是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拘役。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定罪处罚: (一)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所得的价值,从三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 (二)在一年内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实施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 (三)变相、隐匿的犯罪所得,包括电气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设施、紧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 (四)隐瞒或隐瞒使无法及时调查和处理上游犯罪并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行为; (五)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一)认定“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项从犯罪数额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根据该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个案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十万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超出十万元的数额,可用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认定“情节严重”的特殊标准 1.次数标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该规定,次数标准又分为两种情况:(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以上的。该规定主要考虑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属于“职业收赃人”,应严厉打击,此时不考虑犯罪数额。量刑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超出十次的次数可用来增加刑罚量。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一般数额标准(十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五万元)的。量刑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五万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五万元的数额可 用于增加刑罚量。由于多次犯罪行为的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才可构成“情节严重”,故多次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超过三次的次数也不再用于增加刑罚量,一般在量刑起点范围内考虑。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次,价值总额为六万元,此时以“五次 五万”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由于实施的行为有五次,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超出的一万元用于增加刑罚量。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次数较多,达到八次或九次,在量刑起点部分考虑不足以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还可将多次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达到100000元或者是次数达到10次及以上的就算是情节严重的类型,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和缓刑的。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异同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没有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的行为人,就不会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2)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而言,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不能既遂;对于实施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人而言,没有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行为,其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就不能维持、继续。(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都存在概括性,不要求知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对于帮信罪而言,行为人不必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或者销售伪劣商品等具体犯罪,只要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不必知道被掩饰、隐瞒的赃款赃物是通过什么犯罪手段,诸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取得的,只要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4)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之规定,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也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对上游犯罪给与帮助。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1)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2)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3)行为性质不同。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4)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5)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6)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实务中如何区别,除注意上述异同之外,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作判断。以出借银行卡为例,实践中,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会收集众多银行卡,出现部分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部分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对于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所有人而言,客观上是实施了帮信行为;对于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的所有者而言,客观上是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是,如果被用于转移赃款银行卡的所有人不知道掌控其银行卡的人是转移赃款,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依然是帮信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转移赃款。这样的认定,不仅注意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构成要件,而且注意到了利用信息网络转移犯罪所得本身也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再如,如果一个人出借的数张银行卡,有的接收赃款,有的转移赃款;或者一张银行卡既接受赃款又转移赃款,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出借银行卡的人只是概括地明知自己的银行卡系用于网络犯罪,则不论其银行卡是接受赃款还是转移赃款,均以帮信论处。如果出借银行卡的人对于掌控其银行卡的人用部分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是明知的,这种情况下应以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罚。又如,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既有具体受害人的被骗款,也有疑似受害人的被骗款,还有可能是被转移的赃款,如何认定出借银行卡行为人的性质?还有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之间转账的情形,各银行卡有流水显示,但银行卡的所有人是同一的。这种情况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经常是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没有归案,那些掌控他人银行卡的人乃至接收他人银行卡转出资金的人极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的同伙。而这些人由于使用了他人银行卡,不易查获。即使是接收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有明确的信息,公安机关也没有深入查办。可是,由于出借银行卡的信息是真实的、公开的,这些出借银行卡的人成为率先被打击的对象。这无疑是网络时代的一个悲哀。鉴于此,笔者认为,无论一个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存在什么交易,只要出借银行卡的人不明知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一概以帮信论。如此,方显法律之尊严及社会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