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老公出轨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哪些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及其他劳动收入;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或者《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以外的财产除外;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法律允许归一方所有的其他有形资产;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下列情况确定: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待遇以及当事人因保护该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③一个人工作期间取得的津贴、补贴;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共有的特定款物等。根据以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是指:夫妻一方因自己行为而获得的现金收入、购买或者继承物品以及婚前所获得的利息、股票等有价证券;购买或继承衣物以及购买住房等所得的利益;法律允许归一方所有的其他法定财产性收入;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性质导致赠与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其他非法支配收入等。
2、哪些婚姻财产不属于其享有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不动产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婚后未还清的债务,经过两年以上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赔偿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不动产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再次予以分割的,人民是指以结婚登记为准至法定离婚为标准的时间节点。如果超出法定婚龄结婚登记为夫妻双方关系的结束时间,应当视为结婚未满两年而属于离婚状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人民夫妻有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双方所有的物质条件。《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债务时,无权要求偿还;夫或妻一方应该负担超出夫或妻一方遗产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债务,即承担部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尚有其他债务,应当予以分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积累的收益和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标的物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债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或者变更、消灭的债权以及其他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产生的债权债务,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特别规定情形之一的。
4、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如果协议不成时,对协议财产或者按协议处理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双方共同经营的财产和各自所得的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在对协议财产处理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本案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由一方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为共同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双方虽对该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均认可公积金为个人出资,故应认定为婚前部分个人私有财产。如果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则应按照一般份额进行分割。
夫妻财产归女方所有协议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一)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一)双方协商决定。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二)男女平等。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是夫妻对婚后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的书面合同,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五)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