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部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为代理人的基本条件主要有
1、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过被代理人的书面委托;
3、代理的行为本身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成为代理人的材料有哪些
1、授权委托书;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4、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5、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果给别人做代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做代理需要注意以下十点。
1、开业资金。
第一年营运费用、第一年人事费用、加盟金、权利金、初次进货、租金、设备、保证金、广告
费。欲加盟开业的基本要求条件,加盟商应评估第一年的全部费用,以及往后持续每年的必要支
出,并由此推算出应准备的资金数,以及如果经营不顺利时,自己仍可以独自撑多少时间,同时也
应该有一个最坏的打算,就是当获利不足或亏损至某一定额时,且在持续一段时间内,如果加盟总
部无法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时,则应考虑退出该加盟系统。
2、考察产品。
全新产品、旧有产品改良、原已存在之产品。产品差异性所要表达的是,产品是否具有较特殊卖点或优越性能,产品差异性愈高,则愈能突显出此加盟店特色,并吸引消费人群。一般而言,如果
是全新开发出来的产品,则其产品的差异性与独特性通常较高。有非常明显的差异与特色、有差异
但并不非常明显、并无差异。为了避免激烈的同业竞争,加盟总部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有特殊之
处,如果该加盟总部产品并不特殊,但其采用了特殊的销售方式、有流通管道,或是加入明显不同
的“商业包装”使之以不同方式呈现给大众时,也是其特殊的优势。
3、市场需求及产品生命周期分析。
未显著增加、少量增加、大量增加。过去市场上的需求量如果显著增加时,表示目前仍应处于成
长阶段,而市场成长于否,是决定此一行业前景的绝对重要指标。当市场需求量大量增加时,对加
盟者最为有利。市场领导者、跟随者、初次进入市场者。进入领导地位较稳固的加盟体系,对于加
盟商而言,保障较高但是加入条件也可能较为严格,而且加盟也已较饱和;相对地,跟随者与初入市
场者,亦可能具备较有差异的优点,同时加入条件较为宽松。创新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产品生命周期指的是产品生命历程,如同人生一般,处于创新期的产品,其经营风险较高;成长期最
佳;而迈入成熟期的产品,则必须配合较多的行销活动使其较具竞争力;衰退期产品则可以完全不予考
虑。
4、目前提供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加盟系统与同业之间的竞争所处位置。
非常激烈、有竞争但并不激烈、仍未有竞争发生。竞争状况也是显示的是获利与经营风险的重要
指标,该加盟总部与其他同业者是否正面临激烈竞争,竞争激烈的行业,并非一定不可加入,而是
应具有某些优势时如产品或价格等,才能降低失败风险。
5、不良销售记录检测,销售频率与同业对比。
频率很高、一般水准、频率很低。不良销售记录是品质最明确的指标,但是这项指标并不易得
知,通常如果直接询问加盟总部人员时,往往不易得到答案或只能得到较保守的数字,因此宜从现
有消费者经验中去估计。此外,加盟总部是否设置相应售后服务,也必须加以考虑做代理需要注意
什么。
6、该加盟总部品牌知名度和加盟总部品牌声誉是否良好。
很高、普通、低。加盟店知名度对不同行业的重要性各有不同,对于服装品牌而言,知名度是重
要要因素,尤其是奢侈品牌,则由于单价较高,所以顾客购买次数会减少;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更易倾
向以品牌知名度作为判断标准,甚至愿意付较高价格以求保障。
7、该加盟总部对于加盟店“开店计划”内容,是否列出详细周全,是否有促销活动计划,总部主要运用哪些媒体广告,作为建立知名度与宣传促销活动的工具。
办法很详细、办法适当、办法很简单。开店是一切活动的开始,如果开店计划中的规划不周详,
则表示加盟总部经验并不丰富,计划周详与否,可以多家加盟体系比较中区分高下。开幕促销活动
计划、期促销活动计划、淡季促销活动计划。加盟总部应该在不同时期设定其促销活动计划。这些
计划目的为了使加盟店随时具有旺盛销售活动力,同时给予顾客强弱不定的刺激。无线电视频道、
有线电视频道、广播频道、报纸或夹报、杂志车厢广告、宣传车广告等。使用何种广告媒体主要是
以成本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只使用平面媒体为工具,则通常加盟总部是由加盟者所缴纳的权利金
支付,但如果使用的是贵的媒体,如电视、广播等,则通常加盟总部会以开会或其他方式,征询店
主意见,并决定各店应缴纳的广告分摊费用。换言之,有些媒体使用起来可能必须另外收费。
8、考察该加盟总部是否建立长期的新产品开发计划,以适时引进新产品,提升加盟店竞争力。
为了保持加盟体系不断的新活力,加盟体系不能只以最初开发出来的产品或服务而一劳永逸,如
此不但会形成加盟体系活力不足,且久而久之顾客对于产品新鲜感降低后,就再也不易刺激其到店
购买的欲望。同时,整个加盟体系也会因为无创新动力而幕气沉沉,使加盟商失去信心。
9、加盟总部是否有专门训练。
训练计划是总部的知识,也是资产,对加盟者而言,则是一种权利与经营的无形资本,训练时数
多,间接表示此加盟体系重视人力资源培养的观念。初期训练能够协助加盟店主开店营运,基本
上,训练时数多寡和行业专业性有关,时数多固然表示总部准备充分,但时数少也并不表示总部提
供的知识较为缺乏,最重要的是内容是否足以使店主能充分应用于日常作业之中。
10、该加盟系统最近一年的总营业额所有加盟店营业额及平均每一家加盟店的营业额,获利状况。
多少总营业额,平均每加盟店营业额,获利多少。除了加盟总部的成功案例之外,欲加盟者也应
该对因故停业店数加以了解,停业店数占全部加盟店数比例如果过高,则该体系可能存在经营管理
不良或产品竞争力太低的问题,甚至可能由于总部扩张过快,对加盟商要求标准或开店时各项评估
过于草率所致,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加盟商自身经营不善所致。总之,关店率过高是一项必须注意的
警讯,加盟商最好能对退出该加盟体系者,细致了解其中原因。
知识扩展: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
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
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
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