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七种证据
刑法规定的是八种,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扩展资料: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刑事案件如何质证
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四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具体事实。这意味着,被告人只需要就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完整的说明和辩解,而无需出示任何实证材料。同时,被告人也有自证清白的权利,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犯罪。刑事诉讼举证原则的实质是责任倒置,即在一定程度上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公诉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重视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也减轻了被告人的举证负担,促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尽管刑事诉讼举证原则规定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依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明,例如无过错推定、被告人主张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有所不同等情况。
刑事诉讼举证原则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举证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诉机关负责举证,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并可以提出证据予以反驳。”
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规定,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公诉机关,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和证据的公正性,促进了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诉机关负责举证,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并可以提出证据予以反驳。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