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必须是原件
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必须是原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物证的,书证、物证都要提供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有档案原件,户口原件、保密文件、商标原件、限制文件、法律原件和其他文件原件等。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主要指文件中,具有原始法律效益,特别指盖章的文件。原件类型包括原始资料,原始证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较复印件和其他转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政府机关各项事宜基本以原件为主。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有档案原件,户口原件、保密文件、商标原件、限制文件、法律原件和其他文件原件等。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主要指文件中,具有原始法律效益,特别指盖章的文件。原件类型包括原始资料,原始证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较复印件和其他转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政府机关各项事宜基本以原件为主。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对涉外公文书证有何程序要求
涉外公文书证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正确使用法律术语、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格式规范、签章齐全等。同时,涉外公文书证还需要具备翻译和公证等特定流程。
涉外公文书证是指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必须用到的各种文书证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决书、起诉状、判决书等。由于跨越国际边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首先,涉外公文书证应当使用正确的法律术语,并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确保其法律效力。其次,格式应规范一致,严禁错漏、混淆和模糊不清,以免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保障。还应当注意在原文件上签章或者加盖印章,标明发文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制作涉外公文书证时,还需要考虑翻译和公证等特定流程。对于英文文件,一般需要翻译成中文,翻译应当准确无误,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对于需要在国外展示的涉外公文书证,还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在国际上的法律效力。
何为涉外公文书证?涉外公文书证是指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必须用到的各种文书证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决书、起诉状、判决书等。由于跨越国际边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正确制作涉外公文书证可以保证其在国内外具有法律效力,是进行国际法律事务必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在制作涉外公文书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涉外公文书证是指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必须用到的各种文书证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决书、起诉状、判决书等。由于跨越国际边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首先,涉外公文书证应当使用正确的法律术语,并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确保其法律效力。其次,格式应规范一致,严禁错漏、混淆和模糊不清,以免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保障。还应当注意在原文件上签章或者加盖印章,标明发文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制作涉外公文书证时,还需要考虑翻译和公证等特定流程。对于英文文件,一般需要翻译成中文,翻译应当准确无误,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对于需要在国外展示的涉外公文书证,还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在国际上的法律效力。
何为涉外公文书证?涉外公文书证是指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必须用到的各种文书证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决书、起诉状、判决书等。由于跨越国际边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正确制作涉外公文书证可以保证其在国内外具有法律效力,是进行国际法律事务必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在制作涉外公文书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什么是证据材料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证据材料的定义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证据材料的举证要求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找律师网律师建议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2)、(5)、(6)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本人或者委托法律猫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的举证要求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找律师网律师建议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2)、(5)、(6)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本人或者委托法律猫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