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涉外婚姻离婚也不例外,当然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程序可能也有些细节上的不一样,今天小编教你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一、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关于涉外婚姻离婚,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所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程序
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携带相关诉讼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核予以立案。
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开庭审理并判决。
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涉外婚姻离婚的办理方式: 1.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其办理方式: (1)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后,夫妻双方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如果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其办理方式: (1)起诉方要准备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者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起诉方要交纳诉讼费。 (4)等待开庭审理。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