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付与承兑之区别(什么是票据行为)

承兑与付款有什么区别

承兑相对于付款来说是汇票最终兑现过程中的先行程序,而当付款人承兑之后就是承兑人,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一般是付款人,如果承兑人承兑后拒绝付款,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票据保付与承兑之区别(什么是票据行为)

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中,银行是付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

所以承兑人就是付款人。在不需要承兑的情况下,没有承兑人。

扩展资料:

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信用证里的承兑行和保兑行的区别?

题主的理解是对的。

大家都知道,信用证是一项有条件的在信用证这项业务里,涉及银行的有开证行、承兑行、通知行、议付行以及保兑行数个概念。

承兑行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用操作的白话说,就是当开证行收到开出信用证项下的(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必须做出立即付款或者承诺付款(即承兑)的决定。当发出承兑的电报时,这家行就变成了“承兑行”。

当然,信用证项下有即期和远期两种,前者是银行见到单据就要承兑付款,后者是见单据后承诺按汇票到期时间付款。所以,承兑的确是针对有期限的远期信用证。

保兑行是当受益人不接受开证行的资信,要求加具受益人认可的银行的保兑,才会出现。通常情况下,开证行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有时候这些银行的国际评级比较低,(换句话说就是有倒闭风险,而信用证的承兑人即银行如果倒闭,则会让受益人损失惨重),这样受益人就不愿意接受这个信用证,导致生意失败。为了能够继续完成交易,找一个保兑行来对这个信用证进行保兑,是最好的办法,其意思是如果承兑行倒闭,由保兑行来履行付款责任,而这个保兑行的国际评级相对比较高,风险较小。说白了,就是大银行对小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保证。

通知行通常会对受益人提出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建议,所以也可以说通知行不相信开证行。但是如果受益人坚持,通知行是无权决定是否要保兑的,除非通知行打算做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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