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如何量刑和处罚?
寻衅滋事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在处罚和量刑上分为:(1)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款,处10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或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笔者此前曾撰写过文章《寻衅滋事怎么定罪?》,谈及如何区分一般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以寻衅滋事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为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为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为寻衅滋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实践中的具体处罚和量刑上,也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细化且关注的规定:(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个处罚幅度:一般情节和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处罚为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对寻衅滋事“情节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指:(1)使用恶劣违法手段的寻衅滋事:如持械或使用器具追逐、拦截他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如追逐、拦截他人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达到一定数量的寻衅滋事:如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一次实施2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3)达到一定财产数额寻衅滋事,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标准的50%以上;(4)在特定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编造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5)造成一定后果的寻衅滋事,如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除上述“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应当在第二档处罚幅度内处罚,其他仅一般情节的,在第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在《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两档量刑处罚幅度,最高刑罚在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同步出台了《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对该罪的量刑标准、两档量刑幅度进一步进行了细化:1.第一档量刑标准与量刑幅度: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包括四种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a)针对特定身份的人,如反抗能力较弱的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b)造成严重后果,如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再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c)在特定场所,如在政府办公场所、公共交通等公共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d)具有一定情节,如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a)针对特定身份的人,同(1)-(a);(b)造成严重后果,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再如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c)具有一定情节,如多次、持凶器。(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a)达到一定数额,如强拿硬要达1000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达2000以上的;(b)针对特定身份人,同(1)-(a)或(2)-(a);(c)造成严重后果,同(2)-(b);(d)具有一定情节,如多次。(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同时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起哄闹事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第二档量刑幅度: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主要是指具有第一档量刑幅度内的行为,且同时具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即如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_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同时构成这几罪。因此,在具体依据案件情况定罪量刑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且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什么是寻衅滋事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结伙斗殴;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相应的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等不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相应的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等不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
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规定相关法律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规定相关法律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