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质押?
发现最近很多投资者很关心一个叫“票据质押”的产品,到底什么是票据抵押呢?我想请问一下大家,什么是票据质押?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背书人,可以将汇票权利作为质物,质押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就成为质权人。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笔者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二、票据贴现 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中行电票质押是什么?
中行新企业网银电票质押介绍:
“质押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有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此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作答时间:2023年7月19日)
“质押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有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此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作答时间: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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