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罢免方式(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程序如下:

人大代表的罢免方式(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判定是否需要罢免,既要考虑情节,又要考虑后果。罢免不是一种行政处分,罢免决定一旦通过后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如果提出罢免的理由事后证明有不合事实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予以澄清但罢免决定无法撤销。因为罢免决定一经生效,被罢免的人员不再继续担任某职务的后果就已经发生,具有不可逆性。如果事后代表认为被罢免的人员可以重新担任某职务,可以进行重新选举;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 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 申辩意见的,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还可以由主席 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提议罢免人大代表资格

提议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具体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根据《选举法》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代表由原选区五十人以上的选民联名书面提出,乡级由原选区三十人以上选民联名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代表人大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该级选出的上一级代表,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人大常委委员提出罢免该级选出的上一级代表。县乡两级代表须原选区半数以上选民通过才能罢免,县级以上须本级半数以上代表通过,闭会期间须人该级半数以上人大常委委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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