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公证才合法有效?
公证的合法有效至少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由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专门人员——公证员亲自进行公证; 2.公证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公证的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三种,公证的内容不能违法或有逃避法律的内容; 3.公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在程序方面涉及当事人和第三方的主要有二点: (1)公证员在外出调取证据和做接谈笔录时,应山两名公证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名(《规则》第26条);(2)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规则》第24条)。 公证接谈笔录总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时所做的工作谈话记录。具有法定证人证言的性质,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首先,必须是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和询问, 且谈话相对人了解公证员的身份。对当事人来讲,因公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主动的申请而进行的司法证明行为,所以公证员的身份不言自明。但对十第二方而言,公证员要取得相对人的证言必须明白告知对方自己的公证员身份,同时告知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应当积极协助,据实问答。如果公证员在整个谈话中没有事先表明身份或是没有亲自询问,相对人可以拒绝在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字,因相对人积极协助公证调杏的义务源十公证的国家司法证明的公权力、如果公证员不表明身份,相对人有权认为其是私证,不予协助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其次,公认又有国家赋予的法定证据作用,其取证的方法和途径必须合法。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拍、偷录或窃得的材料,都不能做为公证材料、享有公证的证据力。 在本例中,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是其履行工商管理监督职权的前提,但它个能代替公证员在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进行调查时所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工商人员和公证员虽都是行使国家权力、但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一个是国家证明行为,二者不容混淆。本例中的公证员在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后对该员上言辞的记录,总在该员工以为受到管理者询问的误解和暗示下所做,违反了公证的公平、自愿原则,也是不符合公证的取证方式的。 该员工有权拒绝签字。但如果该员工在签字时已知所签内容为公证接谈笔录,且仍在上面签字。则接谈笔录的有效性取决于法院的认定。 公证人一般是对申请人自己所进行的有关行为加以证明,或是对侵权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加以实录,而不像上例涉及证明相对人的言词的行为,因此,公证员无向相对人告知的义务。 比如。对网上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人会同申请人一起,从侵权者的网贞上下载有关侵权内容。然后对实时下载操作过程加以客观记录,证明于x年x月 x日申请人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与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相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从相关人的网页上下载文件,也没有告知对方的必要。 又比如,对于盗版软件侵权,公证人陪同申请人去购买(盗版)软件,仅对申请人的购买行为、购买地点和所买软件的内容加以实录和证明,也不涉及相对人的言词和行为,因此,也无必要告知相对人。在这种无告知状态下取得的证据,也是有效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 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 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 谢谢合作!
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回答:
公证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延伸: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
私人事情可以公证吗
律师解答 可以。律师解析 可以。 个人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有第三方见证或者做个公证,协议才会更具备法律效力,更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公证
法律分析: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保管遗嘱、保管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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