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将保管人擅自处分的物品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权利
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验收保管物、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和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保管人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不使用标的物、亲自保管标的物和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一、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权利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提醒,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代为保管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对保管人的规定如下: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2、保管人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或使用;3、保管人不得私自占有保管物;4、保管人应当就过错承担因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