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什么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如下: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2)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未成年保护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未成年保护的四项原则如下:
1、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如下: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2)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未成年保护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未成年保护的四项原则如下:
1、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四项法律规定的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