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是指: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烧毁房屋十户以上;
4、火灾面积超过两公顷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放火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引起火灾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为过失。
1979年《刑法》第106条作了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本条款未经修改。
失火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方面是过失。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为内容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失火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行为人缺乏安全用火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特定的领域内违反与从事的特定领域的职业、业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特定注意义务无关的注意义务,引起火灾发生。(2)行为引发的火灾,必须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只是引起火灾发生,却并未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失火罪。(3)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责任形式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针对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言,而并非是针对引起火灾行为本身的有意无意而言。例如,明知身旁有大量易燃物品仍在此处抽烟,该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注意义务的“明知故犯”,但罪过形式则是过失。
应当区别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放火罪、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失火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应考察以下情况:(1)客观上是否造成了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受重大损失”,若未导致以上严重后果,则不能认定为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若失火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属于行为人无法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则不能认定为该罪。(3)失火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火灾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即使行为人有一定的过失行为,也不能认定成立失火罪。例如,地震、雷电引发的火灾等等。
(二)本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都是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却有着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容观方面的要求不同。由于放火罪是危险犯,所以放火罪只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而无须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失火罪属实害犯,因此,客观方面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2)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根据《刑法》第17 条第2款的规定,放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失火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失火罪却只能是过失。
对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的认定,应重点考察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放任其发生,就成定放火罪。反之,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
此外,还可借助行为人在引起财物起火后的态度进行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失火罪的行为人会实施积极扑救、呼救或报警等行为,而放火罪的行为人则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逃离火灾现场。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在确定罪名时,在企业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址量刑,而不应以失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