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个从民法典上可以看出,它是想有做了具体的规定的,但明确的说这只是一个权利,但并不是一个基本权利。
因为名誉其实是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这种评价是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这里要说明一下,人格利益并不代表着基本权利,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然后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杆,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预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利感的情感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十个类别。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生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九。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十。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从以上的。包括名誉权和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来看名誉权,并不包含在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当中。
名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处罚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法院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即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律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名誉侵权内容是指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处罚
名誉权具有可剥夺性对不对
名誉权具有可剥夺性对不对荣誉权是身份权,而名誉权是人格权。所谓身份权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特定的人才会享有而不是人人均享有,如亲权等。人格权则是凡事主体均可享有。所以荣誉权只有那些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而获得荣誉称号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才能享有;而名誉权则是每个公民、法人均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荣誉权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种殊荣耀,即特殊的名誉其评价是积极的;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即公民、法人的声誉。取得方式不同。荣誉权的取得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授予的,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一种权利。荣誉权具有可剥夺性,而名誉权为公民法人终生享有,除非死亡或消失不可剥夺。
第一,荣誉权和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都受我国法律的保护,除了这两者,人格权还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第二,荣誉权和名誉权的享有主体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虽然对于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的问题,学术界讨论还未有结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荣誉权和名誉权都是一种评价得出的权利,虽然荣誉权是正面的积极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是综合各方面的评价得出的权利,但是双方都有正面和积极的评价,都有一定的共通点和相似点。
第四,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获得者是民事主体,他们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合理的利用或者支配自己所获得的权利来获取物质利益和社会价值。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荣誉权和名誉权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它们也具有一定的相似点和共通点,获得者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权利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和社会价值。
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或法人的评价,其取得不需履行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