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和公证手续(房产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遗产房产公证应需要什么手续

父亲已经去世,但是父亲名下的有两处房产还未过户,请问到公证处公正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一、手续如下:
(一)、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房产继承权公证手续需要哪些

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和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材料:
1、死亡证明;
2、房屋的产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或凭证;
3、户口簿以及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证明;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还要提交资料:被继承人立的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说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

公证继承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六)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全面审查有关公证事项,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三)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继承人凭受理通知单办理立案、编号、付费等手续,最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公证费缴纳发票即可领取公证书。,遗产公证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场。《遗属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属公证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子女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独生子女办理继承权公证,程序稍微有点复杂,须证明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提供其他第一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等。,继承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有遗嘱的提供遗嘱原件等。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处经审核材料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如果父母立下遗嘱,并有遗嘱公证的,还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吗?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即使有公证过的遗嘱,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继承公证。不过,有了遗嘱公证,办理继承公证相对简单多了。,遗嘱公证有其好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某一方所有。

法律客观:

房产继承权和公证手续(房产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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