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法律规定(国家规定有没有哺乳假)

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

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

女职工哺乳期法律规定(国家规定有没有哺乳假)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

  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哺乳假,严格意义上分为哺乳时间和哺乳假。

  一、关于哺乳时间

  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即哺乳期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至于每天的1个小时是当天一次性使用,还是分成两个半小时使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协商。实务当中,也多采取每天晚上班1个小时或者提早下班一个小时的方式处理。部分地方规定中,也有突破,比如经过医院医院诊断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哺乳期,这个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

  2、哺乳时间的工资待遇。虽然国务院在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删除了原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内容,但是考虑到哺乳时间的规定,本身是在劳动时间里安排的,所以,哺乳时间还是按劳动时间计算,不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失效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关于哺乳假

  1、哺乳假。哺乳假是针对哺乳期女职工所给予的休假。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哺乳假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

  浙江: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上海: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江苏: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因此,哺乳假是经过单位批准,可以给予的一种假期,但是一旦批准了哺乳假,对应的要发放哺乳假工资。

  2、哺乳期工资。哺乳期工资,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都要看地方的规定。例如:

  浙江:休半年哺乳假的,发本人工资的80%;休一年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工资照发”;企业按照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当然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上海:请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有点看糊涂了吧,对各地不同的工资发放标准,不方便点评,总之一句话,哺乳假要发工资,同时算工龄。顺便把哺乳期也说下,女职工在哺乳期,有特殊保护,包括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不得以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女员工哺乳期的法定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相关问答:

  1.哺乳期可否延长?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5条,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因女职工没有参加劳动降低其工资吗?

  不能。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产假期间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工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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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2022年新规定

哺乳假2022新规定如下: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法律规定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哺乳期工资计算如下: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哺乳时间国家规定2021

哺乳时间国家规定2021
2021国家规定哺乳时间为生育后一年内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为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范围上,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如下: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上怎样界定哺乳期

法律规定哺乳期是12个月时间,本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哺乳期是可以享受规定标准的哺乳假的,具体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来安排哺乳假,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还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妇女怀孕后可享受以下特殊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产假的长短视分娩情况而定
女职工分娩后,产假按分娩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到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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