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从开始颁布后,对收账款质押权也做了新的规定,过去的法律法规关于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无效,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权益,那么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以下由我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一、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对于自己的应收账款,也是可以质押的,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才能设立。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是什么?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 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第十二条 登记由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3、第十三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权属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第十四条 登记平台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等业务类型。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5、第十五条 当事人就动产权属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融资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期限范围是1至30年。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 1、第一,通知质权人的时限发生变化。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完毕异议登记后,由原来的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更改为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2、第二,更改撤销异议登记的时限及要求。将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时限由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延长为30日,在此基础上,须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提交登记公示系统,征信中心可撤销异议登记。 3、第三,明确了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可凭借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申请征信机构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通过异议登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三、质押贷款有哪些风险1、诉讼时效风险。 质押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法律诉讼时效之内的债权,超时效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得到法律保护。2、严控登记失效风险。 农信社质押合同中的登记应在1年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期限最长5年,期限届满,登记失效;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硬性规定,使日常贷后管理难度甚大,可能因查询不及时或管理不到位出现登记失效的登记风险和操作风险,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责任。3、防范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一要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多为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要掌握债务人的详细情况,准确评定信用程度,对债务人信用等级高、贷款按期收回可能性大的,可按应收账款的50%发放贷款。对信用等级较差的债务人,不贷或者少贷。二要从严控制质押物。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农村信用社开立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三要在贷后跟踪检查中及时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转情况,将上下游客户纳入监控范围,在农信社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企业催收应收账款,强化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协助企业每收回一笔款项,必须从指定账户中划转到还款账户内偿还贷款,不可挪作他用;一旦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确保资金不受损失。四要将企业新产生的应收账款及时变更登记为质押合同中的质押物;五要注意分析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损失,特别是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提高坏账损失认定标准,及时增加其他质押物或变更其他物保、人保等担保方式,防御坏账损失造成的质押风险。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废止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简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7〕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