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政策(我国拆迁政策有哪些)

农村房屋拆迁新政策

农村房屋拆迁新政策
法律分析:
1、拆迁补偿新增两种方式:目前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现金补偿,一种是等价置换。等价置换就是让农户自己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选择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至于具体选哪种方式由农民自己决定。
2、拆迁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以往农村的房屋补偿都只给农户补偿房屋部分,宅基地部分是不补偿的,因为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现在将实行双向补偿,农户既可以得到房屋补偿,也能得到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其他财产,例如果园、菜园、水井等。
3、以下三种拆迁方式会被禁止:强拆暴拆行为;先拆后补行为;拆迁无公示行为,这三种拆迁方式是明确禁止的,而且也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衍生问题:
非农户口农村房拆迁政策是什么?
在农村拆迁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补偿,二是针对户口的补偿。如果你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代表你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针对户口的补偿是享受不了的,具体补偿情况如下所示:
1、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即使迁一个人回农村,也仍然是非农业户口,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
2、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2021年拆迁八条新规

法律分析:1、先补偿后搬迁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征地拆迁政策(我国拆迁政策有哪些)

2、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张贴公告只为拍照,一拍照立马撕掉,不让被征收人看到,这明显是要欺骗被征收人。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院落空地也要补偿在实际操作时,部分征收方会以其上无建筑物为由拒绝对这些面积进行补偿。

5、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6、尊重被征收人于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7、禁止暴力逼拆不配合拆迁工作或迟迟不签字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征收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迁,比如政策压人、违建威胁、骚扰逼拆、奖励诱饵、违法偷拆、吹毛求疵等等。

8、禁止违法强拆征地拆迁过程中,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司法强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强拆、暴力强拆、夜间、法定节假日偷拆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拆迁新政策

房屋拆迁新政策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四,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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