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6到18岁犯罪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犯法要坐牢吗?

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被判刑后需要坐牢。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刑后要坐牢,犯了其他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6到18岁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什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个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沉重话题,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与整个社会违法犯罪总量同步发展,呈波浪式起伏,稳中有升,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那么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特点呢?在下文为你整理。(一)、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也越来越快。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并不与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样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尤为突出。从他们的分布年龄上看,一般是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几年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还在17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只有岁。据大量材料显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明显增多趋势,且14—16周岁在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如盗窃、抢夺、敲诈、轻伤害、寻衅滋事等,14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也存在发展的苗头。      从有关方面证实,未成年初犯年龄大约在14岁左右,对我国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年龄正处在接受中学教育的阶段,在大人们的眼里,他们是少不更事的孩子,在学龄前儿童的眼中,他们已经成了“准大人”,在自己的心目中,他们则感到对社会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形成了对独立生活的渴望感,对老师、家长的教育不能理解,甚至认为是多余。据有关资料显示,许多孩子在小的时候,曾经犯过错误(如中央电视台“聊天”栏目中报道过在青岛水产博物馆发生的“龙牙”节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家长能及时发现或孩子能及时改正,长大后不会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家长不能及时发现任其孩子随意发展,将来很可能危害社会,有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从小时候的一点点小事发展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自制力、判断力比较差,却对自己有着过高的认定,他们本应当在学校里接受系统的教育,使之健康健全的成长,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过早地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粗野、放纵、不讲道理、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身心发育尚不完全,自制力较差,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喜好刺激,追求享乐,具有逆反、报复心理,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较强。如稍有挫折就会形成各种程度不等心理疾病,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犯罪的屏障,愚昧是犯罪的诱因。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现已审结的未成年罪犯中,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未成年罪犯人数的80%,而其余20%的未成年罪犯,也只是中专、技校的文化程度。可以说,无心向学、文化素质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普遍现状。(三)、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      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有的未成年人虽然只有14---15岁,却已在社会上闯荡几年,学习或无师自通地总结出一套犯罪经验和集团管理方法,居然将多个人组织、指挥的井然有序,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喜欢模仿且模仿能力强及好动不好静的天性,顾而对充斥于影视屏幕及书刊中的警匪故事特别感兴趣,从耳濡目染到刻意模仿,把学到的成年人集团犯罪“经验”融入到自己的犯罪实践中,使其犯罪形式呈现出成年人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虽然刚刚出现,却忽视不得。      未成年人犯罪一开始都是从小偷小摸开始,逐渐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数额越来越多,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犯罪时,未成年人胆子就更大,特别是有的成年人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未成年人与他们勾结一起作案,更不考虑后果,如徐占某、徐永某、林某等人盗窃、抢夺一案,徐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无劣迹,徐永某曾被法院判刑六年、林某曾被公机关劳动教养一年,三被告人在游戏室相识后,共同租房居住,未成年犯徐占某因结交不良朋友,又无工作,三被告人即多次预谋盗窃摩托车,并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抢夺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均构成盗窃、抢夺罪,被依法判刑,这属于一典型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勾结共同犯罪的案件。(四)、犯罪动机简单、讲究哥们意气且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知识少,阅历浅,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做事情往往考虑不全面,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一般他们在实施犯罪前没有目的,往往是因为盲目崇拜所谓的英雄豪杰而逞强好胜,讲哥们义气而为朋友两肋插刀,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还有一部分未成年罪犯盲目模仿一些素质低下的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而实施了犯罪。一些未成年罪犯没有任何前科,在实施犯罪之前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这些未成年罪犯自我表现欲、意气用事的驱动力强,每次作案,往往一人提议,众人响应,说干就干,不计后果,对自己的行为也缺乏考虑,一般是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随即产生了犯罪的意图,未考虑后果,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调查“你认为什么样的人是你真正的朋友”、“你最崇拜、羡慕的是什么样的人”时,有5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填写的是讲义气的人。在调查“此次作案你是怎样想的”时,有90%的未成年犯填写的是“只想达到目地,没考虑后果”,仅从以上两项调查,就可以从一个角度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五)、团伙犯罪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社会防范意识的普遍增强,技术防范手段的不断进步,那种单枪匹马的传统犯罪手段越发显得势单力薄。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不成熟,体力差,胆子小,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促使未成年人相互吸引,联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犯罪,往往多人纠集起来共同作案,行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而一旦行成团伙,犯罪的暴力性、危害性随之加剧。这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结构稳定、活动统一、隐蔽性强、内部有严格的纪律、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作案时或倾巢而出,或三两成群,交叉作案,相互感染,呈现出黑社会性质。如阎某某、赵某某、王某等7名聋哑人盗窃一案,这7名被告人系吉林、贵州流窜到青岛来的,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目的明确、形成以阎某某为首要分子,赵某某为骨干分子,犯罪成员稳定、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有人事先观察盗窃地点,有人盗窃,有人保管,有人销赃,有人收赃,钱物统一保管,统一分配,统一使用,共盗窃十余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近十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不同的刑罚。(六)、犯罪暴力化倾向日趋严重      影视作品、网络传媒不顾社会负面影响,肆意渲染血腥暴力,很多未成年人深受其害,动辄施以武力,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且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极具攻击性的暴力犯罪案件,诸如盗窃、抢劫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是以“呈强好胜”型和“贪图享受”型为主,并带有不同程度的暴力性,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未成年人犯罪由过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发展到盗窃、抢劫多人多次、数额巨大,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七)、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新的犯罪态势,它与信息化发展相伴相随,并且伴随着科技化手段的普及而迅速蔓延。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愈演愈烈,据相关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案件有70%的是因为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八)、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在我国,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0∶10,个别城市已达到85∶15。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种类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杀人、诈骗、拐卖人口等。此外她们与男性合伙盗窃、抢劫,女性自成团伙抢劫等已成为女性犯罪的新趋势。从犯罪过程来看,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      这些少女大多文化层次较低,或者辍学无业,或者生活在特殊家庭,(父母离异、死亡)中,未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很好的监护,不少未成年女性道德素质差,生活态度轻浮,贪图享乐,虚荣心强,法律知识及其贫乏,辨别能力弱,往往为了一点小恩小惠而陷入犯罪的泥潭。她们一旦跨入了违法犯罪一步,就难以自拔、悔改,往往自暴自弃,不知廉耻,还会腐蚀和带坏其他人或成为其他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什么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
(一)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少年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以16-18岁居多,而近几年14-16岁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少年犯从10岁、11岁就开始小偷小摸,到12岁-14岁就开始“小人做大案”了。
(二)从犯罪动机来看多为激情犯罪。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较少有预谋,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而突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容易发生以下犯罪:一是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二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三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作案手法,讲哥们义气,呈霸英雄,无所顾忌,不计后果,肆意作案,以致发展到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但多为偶合性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四)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在走访中了解到,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了智能化、成熟化和作案手段多样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五)从犯罪生活环境看,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流动人口子女也占有一定比例。这样的孩子往往在生话上过得不好,大人管不好或者根本就没有大人管教,以至导致孩子主控行为的任意性,犯罪的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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