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例5个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1:
日前,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18案”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8亿元,涉案税款达1。8亿元,刑事拘留23人。8月1日,去年告破的“闪电一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3。28亿元人民币,抓获团伙成员37人。1个团伙控制17家生产企业和8家外贸公司,利用17家生产企业伪造生产假像,虚开发票给贸易公司。总共虚开发票7787份,遍布福建、江苏、甘肃、江西等多个省市地区,涉案税款超亿元。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钱快,甚至可买房买跑车,利益的驱动让一些人卷入犯罪的漩涡。
这两个案件是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缩影,其成功告破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亿多元。但案件反映出骗取出口退税手法日趋狡猾,形成上中下游团伙作案,配货配票隐蔽性强,从口岸向内地延伸等新特点。同时,需要引发我们思考:在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精益求精”的形势下,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2:
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 出口退税 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4:
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门道。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7%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5:
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办案,破获一起用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骗取退税的特大出口骗退税案件,案值达2。88亿余元,涉嫌骗取退税4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据悉,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出口骗退税案。
今年1月,上海海关在对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等商品进行数据查询比对时,发现其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数10倍。通过扩大风险分析范围后,发现另有5家企业自2009年起均以相同的手法申报出口这些出口退税率商品。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联合办案。
经查,这6家公司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以4。5%—5。5%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高于同类产品数十倍的价格将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涉案货物申报出口至香港等地,随后雇佣“水客”再将出口至香港的电子元器件走私入境,循环往复骗取退税。为获取退税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公司将货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汇兑至由其操控的香港公司账户内,再以正常付汇方式向代理其出口的外贸公司支付货款。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采用上述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额达2。88亿余元,涉案退税款约4200万余元。
3月29日,在上海海关的全力配合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上述人员实施抓捕。目前,犯罪团伙主犯顾某、王某及其他8名团伙成员(均为中国籍)悉数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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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哪些人需要负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是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68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68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
(一)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