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惯犯的区别(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累犯和惯犯的区别(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初犯累犯惯犯在犯罪特点上的区别

累犯和惯犯与初犯相比较,在人身危险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劳动改造后的反复性等许多方面,都有一些特点。累犯和惯犯实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盗窃。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诈骗罪。第四位是强奸罪。
初犯的犯罪特点主要有:
(1)犯罪行为的预谋性。
(2)犯罪行为的幼稚性,容易留下破绽。
(3)作案手段简单。作案工具比较原始。
(4)共同犯罪较多。
累犯和惯犯的行为特征则主要为:
(1)犯罪行为的习惯性。
(2)犯罪行为计划的周密性。
(3)犯罪行为的类似性。包含有模式化和习惯化的特点。
(4)犯罪行为的狡诈性,反侦查的行为明显。
(5)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6)犯罪行为的坚决性。
累犯和惯犯的年龄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这种情况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难以从事有益的社会活动,而经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习惯,一旦被判刑,也难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惯犯的犯罪心理比较稳定。他们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在作案前往往绞尽脑汁,设想一套既不被发现,又能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的办法。在作案时,累犯和惯犯比初犯冷静镇定。累犯和惯犯的犯罪心理已趋定型,对监内生活由初犯时的畏惧转为习以为常,他们比较容易适应劳改生活,但对劳动和严格的纪律则反感甚至厌恶。近代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处理累犯、再犯、惯犯方面有两个趋势:一是由单纯的加重刑罚处罚,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处分;二是由注意社会隔离,转为进而兼顾犯罪人的改过从善。
可见,仅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难收到对累犯的处罚效果的。因此,现代西方犯罪学者主张实行以下刑事政策:
对累犯、惯犯采取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
在从重处罚的原则下,对累犯、惯犯应该适用特别的保安处分的措施。所谓保安处分,是指法律对于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别危险性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等特殊预防方法的总和。对累犯、惯犯适用的常见的保安处分有保安监督、保护观察等等。
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应该以他们的也有改善的可能为基础。对这些犯罪人应该实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复归社会。
对累犯、惯犯的宣告,处罚措施的选择,以及处罚措施的变更,希望由专门的法院机构,或由法院在听取专家的意见以后再采取。
在监禁中,青少年应当与成年相隔离,累犯、惯犯应当与初犯、偶犯相隔离,防止相互传染,有利于实施专门的教育。
在监禁中,对累犯、惯犯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改造状态;出狱前,应先行解释,并辅之以就业就学前的监督和辅导。
我们应该坚持以判处必要的徒刑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累犯、再犯、惯犯,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决累犯、再犯、惯犯问题的最好办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导思想,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创造出更好的解决重新犯罪问题的办法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惯犯,累犯,主犯,从犯。区分

惯犯指一直从事某一类型的犯罪,比如盗窃。
累犯指以前因某种犯罪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就是判过刑,出狱以后不满5年又因为这种犯罪被抓,法院就会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主犯指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罪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或受胁迫犯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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