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入刑规定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三种具体罪名。如果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做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新刑法驾驶证考试组织作弊什么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0日间,被告人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设备帮助考生在驾驶证考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科目一)”、“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科目四)”中作弊。
被告人承某购买作弊设备,联系考生、为考生穿戴作弊设备、接送考生到考场,并纠集被告人孙某(系被告人承某前妻)负责在考试过程中解题、播报答案。被告人承某、孙某在停靠于无锡市车管所江阴考点外的轿车内,分别帮助考生多名考生在科目一以及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共计作弊8场次。
被告人承某向考生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62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9000余元。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承某通过作弊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一及科目四考试,仍介绍考生给被告人承某并代收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承某、孙某在帮助考生作弊时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考生及被告人承某处扣押考试作弊设备及显示器、摄像头、天线、接收器、电源等作案工具。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作弊,三人因此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