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上诉状(聚众斗殴起诉书范文)

打人轻伤私了,谁出法律条文

打人轻伤这样赔偿: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应当赔偿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人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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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山犯了什么事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洪山,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5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3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8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山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洪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孙洪山窜至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昊园4号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杨清喜停放在该处的津NVQ005号奥迪A6轿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储物盒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挥霍。 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孙洪山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发还失主。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洪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清喜、李娟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前科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洪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当庭认罪,并积极地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孙洪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于振忠      裁判日期      二_一四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李陆 速录员吴伟

法律文书写作的图书信息(二)

书名:法律文书写作图书编号:1009097
出版社:复旦复旦大学出版社大学
定价:25.0
ISBN:730904146
作者:潘庆云
出版日期:2004-08-02
版次:1
开本:小16开 第一部分 内 容 辅 导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七章 监狱法律文书
第八章 律师实务文书
第九章 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第十章 笔录
第二部分 主要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实例评论
一 立案报告书 案例: 戴××、戴×被杀案立案报告书
二 起诉意见书 案例: 刘××等盗窃、走私文物案起诉意见书
三 起诉书 案例:王×、曹××等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等案起诉书
四 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 许××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五 刑事抗诉书 案例: 石××故意杀人案刑事抗诉书
六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 张××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七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例: 庹××强奸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八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 凌×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九 刑事裁定书 案例: 孙××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十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 沈×康等诉卢×琪继承案民事判决书
十一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 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酬金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十二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例: 郑××与廖××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十三 刑事自诉状 案例: 王××诉张××、林××重婚案刑事自诉状
十四 刑事上诉状 案例: 李×盗窃案刑事上诉状
十五 刑事申诉书 案例: 杜××聚众斗殴案刑事申诉书
十六 民事起诉状 案例: 刘××诉齐××继承案民事起诉状
十七 民事上诉状 案例: 华××诉辛××遗产分割案民事上诉状
十八 民事答辩状 案例: 郝××继承案民事答辩状
十九 民事再审申请书 案例: 葛××房屋产权案再审申请书
二十 辩护词 案例: 被告人曲××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二十一 民事代理词 案例: 周××诉庄×遗产继承案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
第三部分 法律文书制作练习精选
一 起诉书
二 不起诉决定书
三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五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六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七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八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九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十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十一 民事起诉状
十二 民事上诉状
十三 民事答辩状
十四 刑事自诉状
十五 刑事上诉状
十六 行政起诉状
十七 民事代理词
十八 辩护词
附 录 2003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模拟试卷(一)
模拟试卷(二)

聚众斗殴上诉状(聚众斗殴起诉书范文)

衡水枣强张彦豪怎么回事

衡水枣强张彦豪怎么回事


枣强张彦豪因开设赌场、聚众斗殴这一系列事情呗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张彦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72733元,返还被害人。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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