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商业秘密
名词解释:商业秘密,600字以上详细回答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开展商业活动中所拥有的一些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计划、营销策略、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商业秘密的特点
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保密,只有被授权的人才能知道其内容。
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带来经济利益。
非公开性: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只有被授权的人才能知道其内容。
能够被保护:商业秘密应该是能够被保护的,即具有保密性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措施:
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保密责任。
认定:企业应该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确定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
加密保护:企业可以采用加密技术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以防止信息泄露。
物理隔离:企业可以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将商业秘密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止信息泄露。
人员管理: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加强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同时建立员工保密责任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如申请专利、商标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下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商业秘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等。
诉讼保护: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如起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合同保护:企业可以通过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如与供应商、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
刑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可以通过刑事打击来保护商业秘密。
总之,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的三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