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侦查就是你有没有犯罪还在"查",你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审查起诉以后就叫被告人,这两个阶段公检法都只能称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决下来,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决于你是否犯罪,证据是否够定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

监视居住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被批捕后的案件要是证据不足的话,直到审判都还是证据不足的状态,法院是会根据证据不足来进行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无罪。被批捕后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具体会怎么样处理案件跟实际处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上监视居住是否会被判实刑

法律上监视居住不一定会判实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被判实刑,具体分析如下:
1、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同取保候审。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
2、监视居住还需要经人民法院的审判后,才能确定是否有罪,犯的是什么罪,具体该怎么量刑,因此监视居住后并不一定会判刑。
3、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

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
一般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如果变更为监视居住,说明本案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或案件重大,但是某项关键证据需要补充侦查, 如果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可以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证据不足的话应该怎么处理?1、监视居住证据不足的话公安机关可以解除监视居住措施,撤销案件。2、监视居住到期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证据不足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变成取保候审,继续收集证据。3、监视居住是有一定期限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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